职工享受生育、节育假期及奖励金、四项手术费的规定
发布时间:2016/2/26 9:09:14 作者:学校管理员 浏览量:2873次
职工享受生育、节育假期及奖励金、四项手术费的规定(讨论稿)
依据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、《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》、《劳动法》、《婚姻法》及溧镇发[2004]19号文件精神,职工享受生育、节育假期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、四项手术费的规定通知如下:
一、晚婚晚育年龄和假期规定:
晚婚是指男年满25周岁、女年满23周岁初次依法登记结婚;
晚育是指女方生育第一孩子时已年满24周岁,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以后怀孕、生育第一个孩子。
晚婚假期:正常婚假为3天,晚婚假期延长10天,应享受13天。夫妻双方晚婚,双方享受;一方晚婚,一方享受。
晚育假期:正常产假为3个月,剖腹产加15天。晚育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延长女方产假30天,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。
二、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假期:
对接受以下计划生育手术者,凭医疗、保健机构的证明,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假期:
1.放置宫内节育器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;
2.取出宫内节育器的,手术当日休息1天;
3.输精管结扎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;
4.单纯输卵管结扎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1天;
5.人工流产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14天;
6.中期终止妊娠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0天;
7.实施皮埋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;
8.取出皮埋的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;
9.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,自手术之日起休息7天;同时施行两项手术的,假期可合并计算。
以上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,不影响工资、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。
三、计划生育父母奖励金与四项手术费:
1.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,可以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,对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者,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四周岁内,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独生子女奖励金。
2.实行计划生育育龄夫妻行放置、取出宫内节育器、人工流产术、引产术、输卵管结扎术、输精管结扎术的手术费由单位报销(限人民医院、中医院、妇幼保健院)。
四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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